|
蕪湖市場監管局發布涉疫穩價保質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|
加入時間:2023-02-21 來源:安徽省蕪湖市市場監管局
|
|
|
|
|
為進一步維護市場秩序平穩向好,提升涉疫藥品藥械用品質量,安徽省蕪湖市市場監管局持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,整肅規范市場秩序,劃紅線,明底線,從嚴從快查處社會反映強烈的哄抬價格、囤積居奇、虛假宣傳、虛假違法廣告、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,為人民群眾實現購藥價格有保障、用藥質量有保障、合法權益有保障,F選取4起典型案件進行案例評析,對內指導查辦涉疫案件,對外發揮警示教育作用,引導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。
案例1:無為市局查辦某大藥房涉嫌哄抬價格和未明碼標價案
【案情簡介】2022年12月15日,無為市局依法對某大藥房進行檢查。經查,當事人2022年4月2日以23.53元/盒購進23盒連花清瘟顆粒,2022年12月1日前以28元/盒銷售22盒,2022年12月4日以62元/盒的價格銷售1盒。2022年2月17日以7.13元/盒購進15盒感冒清熱顆粒(民生藥業),2022年12月01日以25元/盒銷售1盒,2022年12月11日以30元/盒銷售10盒,合計多收價款84元。另發現多種藥品未設置價格標簽。
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和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為,依據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》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《價格法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,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:1、沒收違法所得84元;2、罰款人民幣4336元。
【案例評析】該案件為省局涉疫藥品典型案例,也是全市第一起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”案件。12月初,各地突然調整防疫政策,全市各類涉疫藥物緊缺,部分商家借此大幅提高售價,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。市場監管部門堅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,重拳出擊,查辦各類價格違法案件17起,旗幟鮮明地釋放強監管、嚴處罰、護民生信號,警示經營者知敬畏,存戒懼,自覺依法經營,誠信經營。
案例2:鏡湖區局查辦吳某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案
【案情簡介】2022年12月29日,鏡湖區局接市民投訴稱通過微信購買“假抗原試劑”。經調查,某小區業主吳某未經許可通過微信銷售3盒“WiSETEST™”核酸抗原試劑,且無中文標簽。當事人吳某上述行為涉嫌構成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、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醫療器械行為。依據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(三)項、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(二)項規定,擬對當事人吳某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沒收違法所得150元;罰款5050元。
因當事人系通過微信群從“煙雨”處購買抗原試紙,“煙雨”的涉案金額7萬余元,執法人員已將“煙雨”自然人和涉案廠家的違法線索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。
【案例評析】網絡非法外之地,鏡湖區局加強網絡監測,重視新業態監管,通過一起標的物很小的投訴舉報,由小見大、順藤摸瓜,挖出一起涉案金額7萬余元的跨省案件。
案例3:鳩江區局查辦某門診部涉嫌捆綁銷售涉疫藥品案
【案情簡介】2022年12月14日,鳩江區局接投訴反映某門診部拒絕單獨出售布洛芬退燒藥,必須購買健康大禮包,售價200元左右,涉嫌搭售商品,并提供了錄像音頻。執法人員現場檢查,發現當事人備有成人健康包和兒童健康包,健康包含感冒、止咳、退燒、維生素等多種藥品保健品。
當事人的上述行為,涉嫌構成搭售商品的違法行為。依據《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》第五十九條規定,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,并處罰如下:一、沒收違法所得1346元;二、罰款3365元。
【案例評析】防疫政策調整后,藥品等防疫物資供需關系短時失衡。當事人趁機搭售其他藥品的違法行為,實質變相大幅度提高藥品價格,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,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,其違法行為必將受到嚴厲的懲罰。
案例4:灣沚區局查辦某公司涉嫌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、廠址口罩案
【案情簡介】2022年12月18日,灣沚區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,對某公司現場檢查,發現該公司正在拆封過期口罩并進行重新包裝,涉嫌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、廠址口罩,F場發現大量被拆封、重新包裝的KN95防護口罩(非醫用)和待重新包裝使用的合格證及包裝盒。執法人員對上述口罩予以查封。
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、廠址行為,依據《產品質量法》第五十三條規定,責令改正,并處行政處罰如下:1、沒收違法生產的口罩67000只;2、罰款30000元。
【案例評析】該案案發于經濟開發區園區偏遠地段,不易被察覺發現,但灣沚區局果斷采取有效措施,及時聯合公安分局、檢察院召開案件行刑銜接會議,商討執法司法聯動協作措施,強化行刑銜接三方合作機制,有效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,對不法分子起到了強大警示震懾作用。 |
信息、圖片來源網絡,如有侵權,聯系刪除。 |
|
|
|
|
|